第十卷 第一百零九章 民富则国富(2/4)

,又为养人而收费’的现象。这是一种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现实中,上述管理费基本上都用做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头经费。我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初法定用途和收费宗旨,应该取消。我认为,可以废止了!”

李毅篇大论,侃侃而谈。

戴鹏飞道:“你说再多也不管用,这不是我们想收就收的,也不是我们收废就能废的。这是国家规定的。”

李毅道:“国家哪项明规定的?还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戴鹏飞想了想,不能回答,顿时红了脸。

张广明等人,也只知道要收取工商管理费。却从来没想过,这项收费。依据的是哪项法律法规?

李毅等了一会儿,见没有人回答,便笑道:“我之前也不知道,但为了这个议题,我特意了解了一下。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的法律条,就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戴鹏飞立即说道:“对。就是这个条例嘛!我早就知道,就是一时之间,记不起来。你看看,这是有法可依的。全国都在收这个费,总不能是违法的吧?”

李毅道:“大多数人都在做的事情。也未必是对的。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

戴鹏飞道:“中枢没有收回,也没有另行条例,这不是我们有权收回的。”

李毅道:“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其中,《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办法,按照随后的《暂行规定》,因此,随着《暂行规定》的废止,《细则》也同时失效。自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失去了所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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