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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章 悍賊授首(4/4)

干了许多,行事也没有以前那么嚣张了,可是这并不妨碍他们侦办案件。

而刑部主要负责审讯案犯以及查证锦衣卫所提供的罪证,但是却没有判决权,必须移交给大理寺进行判决。

这么一来都察院以及下辖的锦衣卫属于侦查抓捕机构,刑部则负责审案,大理寺负责判决,三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使得他们的权力无法像以前那样肆无忌惮。

另外于孝天在这个基础上,对地方官府也进行了改制,大明实行的三司制度,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布政使以后主要负责各种民务,按察使司则负责刑名,都指挥使司则负责军事,这原本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构架,但是于孝天把这方面更细化了一些,将刑狱之事全部划归按察使司负责,地方布政使司无权干涉,使之可以形成独立司法权,不受其他官员的影响。

在州府县一级官府之中,设立巡捕房,专司负责地方地面的刑案侦办一级处置小规模的地方乱民,对于刑案进行侦办。

在府一级新增设一个刑狱使,州县一级设立一个刑狱官,专司负责审案,如遇重犯判决杀头的话,要提交按察司进行复审,按察司负责在各地巡视检查各地地方刑案侦办的情况,负有监督权力,并且有纠正错案的权力。

这么一来地方官员便失去了利用职权草菅人命的权力,非经过按察使司审结,地方官员无权轻易杀掉犯人。

而所有官员又都受到都察院的监督,一旦有地方刑犯家人认为有冤,可找都察院和锦衣卫投告,都察院有权重新提审案犯进行重审。

被于孝天这么一改,地方官员的权力分工更加明确的同时,也限制了地方官员的权力过大。

可以说于孝天借鉴了后世的公检法司的构架,重新划分了这个时代的官府和官员的权责,使之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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