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5章 司法改革的大幕(2/3)
*控司法审判。其不过是律法的传声筒,在审判的过程,只能依照大理寺制定出来的法律精确地采用法律条,不具有违法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必须严格受到**。司法的第一特性应该是立性,不偏不倚,这一点在历朝的案件审理,也有亲属回避制度为例,但这还不够,除此之外,还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来保障审案官员的立地位才行。司法的第二特性是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朕下旨皇帝不得直接干涉司法审判,正是为了保证它的独立性。朕希望看到司法部门不仅完全地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之外,而且还享有违反大秦律的审查权,可以撤销违反大秦律的法律和行政行为。第点,朕要强调的是统一,这统一性有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是司法权由法定部门统一行使,其他部门不能分享;其二是用司法解释或指导性判例统一全国各级审判部门的裁判尺度。在具体案例,各个类似的案件,不能因人而异,因地而异,要维护到司法的统一性。在朕看来,司法权的统一性保障方面,面临的大敌是地方保护主义。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干预的可能性,朕要明确规定,跨州府之间的案件不能由原被告所在州的任何一方司法部门来审理,而要交到枢司法部门管辖。以便能有效防止了地方保护主义专业性,朕将其视为司法的另一个重要特殊,正所谓人命关天,一但错判,百姓性命被夺去,便再也补偿不回来了。在这一点上历朝的做法都很随意,掌握着司法权的地方官员,很多都是些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腐儒,他们甚至连律法都不通晓,为官一方后,凭借师爷说两句,就草率地判人生死。想到这些,朕心就不寒而战,我大秦不能再这样了,绝对不能。因此,朕需要一支专业性极强的司法队伍,不仅都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和训练,而且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各种律令和案例了如指掌。在选拔司法部门的官员时,也要要制定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司法队伍的高度专业性。最后,朕要强调的是司法的公开性,这一点在历朝,也总是被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官员们审案,高兴就让几个百姓在堂下旁听,不高兴就可以闭门审理,甚至暗箱**作。今后,凡事涉人命,必须要有独立的陪审团来监督司法权的透明度,若无特殊原因,所有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得禁止百姓旁听审案过程。公开性是有效地遏制司法*必要的手段,阳光下的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这一点我大秦必须明确,并彻底地贯彻落实下去。”秦牧这一大通话,听得白铁既惊又诧,虽然总结下来,就几点:立性、独立性、专业性、统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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