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五十章 订婚(一)(1/4)
订婚,又称婚约,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订婚礼的功能是将双方的婚姻关系用礼俗的方式加以确定,并以之获得社会承认和监督。男女一旦正式订婚,男女双方都要对这种关系负起一定的道德责任,婚约的终止再不是随便的事情。
如果发生婚变,便得经由双方协商或外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要废除婚约一般也要通过一定的场合公开宣告,或登报声明,否则就被视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如发生送彩礼方面的经济纠纷,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打官司”。
城市的订婚礼中还有一些细小的礼俗。由于男女双方自主婚姻的程度很高,为了防止在他们宣布订婚计划前父母还未见到自己的订婚对象,因此,当两人感觉他们的关系最终会发展到结婚,便安排一次与父母见面。
如果因为地缘关系,没有机会让父母见到自己的未婚夫或未婚妻,那么,两人就用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在告知订婚前,向家人提及他们的特殊关系。
未来的新郎并向未来妻子的父母解释他的生活计划和建立家庭的安排,这种谈话始终是新郎对新娘父母表示尊敬的一项重要证明一种不能忽视的礼节,这种礼节相当西方的求婚。
订婚是社会仪式的一种。有订婚典礼,告知大众此对情侣双方已心有所属,并准备步入结婚阶段。东亚传统的订婚仪式称为包括纳采、纳征、下文定。现代多简化至只保留纳征。
男女订立婚约:结婚前的约定,订立男女之间的婚约。
过去汉族青年的婚姻多由父母包办,大都是父母从小就给订了婚,有的还指腹为婚,即孩子还未出生,双方父母就为他们确立婚姻关系。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春秋时,人们同姓婚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
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一宗唐律,同姓为婚乾杖而离之。
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故《明律例》与《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为二,中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实际同姓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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