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2章 提醒(4/5)
说了,省得百姓以后指点祖阳夫妇。
但王巨用意不仅如此,而是青苗法与免役法。
执行青苗法前,一是高利贷的残忍,以及各个地主借助高利贷兼并土地,不仅兼并贫困百姓的土地,这个债还没有还清呢,因此一家老小全部做人质,扣在各个地主名下,成了他们的奴隶。地有了,人也有了。
其次还有常平仓,国家设置常平仓,就是丰年储存,荒年平压粮价,救济百姓。但实际常平仓因为胥吏贪墨,亏空严重。丰年时想换新出陈,因为粮商的压价,又造成更严重的空亏。荒年则因为储粮少,起不到打压囤积居奇的作用,就是这点可怜的储粮,还因为胥吏贪墨,要么搀着灰沙卖给百姓,要么因为州仓离各县远,百姓购买不便。
因此王安石用常平仓与青苗贷挂钩,推出青苗法。
然后用价值一千多万贯的常平仓储粮与转运司联合,或直接贷粮,或与转运司兑换成钱帛放贷。粮价以前十年中的丰收之年的均价做贷价。一年贷两次,正月三十,五月三十,正月三十也就是秋税结束之时,正好有的百姓手中缺粮,春荒到来,因此随着交纳秋税时,一道贷这个青苗贷,以备春荒,五月三十还贷。不过夏收占的比例不大,交还夏税与青苗贷后,恐部分百姓又要面临夏荒,因此又有夏贷,五月三十正是交纳夏税之时,又可以随着夏税一道贷青苗贷,到十月偿还。
因此弄不好,它非是二分利,而是四分利!
还有一个例子,自从推广青苗法后,国家每年拿出的钱粮是一千五百万贯到两千万贯之间,但没有超出两千万贯。然而盈利却是三百万贯到四百万贯以上。
正好是两分利。
然而一些死账呢?还有官员胥吏的贪污呢?
实际名为二分利,摊派到百姓头上,可能就是三分利!
按户等摊派,一等户十五贯,二等户是十贯,三等户是五贯,四等户是一贯五百,五等户是一贯。
试问三等户以上者,需要这个青苗贷救急吗?要命的是四等户以下想贷还需要里正耆户长担保,不然还不贷给你。而且有的州县因为摊派的数字大,青苗贷没有放完,那么还得要重新摊派,也就是比这个数字摊派得更多。
摊派乃是朝廷旨意,到了地方上执行则更乱,比如贷粮,常平仓贷给百姓的是陈粮,然而官员则是按照以前的新粮估价,比如宿州贷绿豆,每斗上等为七十五文钱,次等是七十二文钱,但到新粮上来之时,陈粮价猛跌,这逼得百姓只好用新粮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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