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九六章 法治为皮,人治为里(3/7)
目前的行政机构,到如今,他已经基本掌握了政府的官僚体系以及运转程序,并且还从中发现了许多问题。
他之所以不怎么召开内阁会议,找其他内阁成员开会,是因为他觉得暂时来说,开会意义不大。纯粹是浪费时间。
因为现在帝国的行政机构只有一个基本框架,但各方面都严重缺人,很多位子都是只有官位却没人上任,所以就算开会讨论出一个章程。具体到下面的实施,也不会有多少效果。
毕竟中华帝国讲究依法治国,按照沈世明的理解就是家,所有官员的行政作为都有法可循。虽然没具体的法律条,但什么级别的官能管多大的事儿,还是有明确规定的。
比如市就管本市的事儿。市警察局就管本市的警察局,市财政局局就只管本市的财政问题一样,简单说就是各司其职,不能越权。
本来这是个好事儿,能够责权分明,一旦出了问题,可以很快找到相关负责人,避免互相推诿,这就叫官员负责制。
而在官员负责制的同时,为了避免人浮于事,懒政惰政,还同时实行行政命令限时制。
所谓行政命令限时制,就是指根据不同地方不同官员的情况,规定一个执行命令的时间限制,以加快官员执行命令的效率。
具体而言,比如一个行政件从上级官员签署生效,到派到下面的官员具体执行,都有不同的时间限制规定,或者说有一个限制的缓冲时间。
如果在时间限制内执行公务并完成命令,就是优良,如果完不成,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去执行公务,那么就要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报告,解释要是不被上司认可,就要受罚,但不论是否被上司认可,你都是多了一个未能按时完成行政任务的污点,这个污点会记录在案,伴随你的一生,影响你以后的政绩考评。
平心而论,官员负责制加行政效率限时制,的确可以加快行政效率,让各级官员不敢怠慢,通常是得到命令就赶紧去办,生怕做晚了就被责罚,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
这两套制度,可以说最早是出自李永吉的建议,但最终制定并实行出来的,却是首任首相李永昌,这也是李永昌最得意的几个制度之一。
但是,万事有利有弊,这两个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从上到下的催逼制,再加上各地的内务委员的监督挑刺,导致所有中下级官员在接到上级命令的时候,通常不会多做考虑,不会过多考虑下面的实际情况跟困难,而是一门心思先强制执行上司的指令,这难免会有些生搬硬套,造成一些地方上的不和谐。
虽然现在因为官员少,命令也少,问题还不算多,但因为行政命令过于生硬,从而造成的官民冲突的事情却已经发生了不少。
最典型,也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强拆问题以及修路问题了。
不管是为了以工代赈也好,是为了加强地区间的联系也罢,反正李永吉从一开始就很重视修路,他的九个生产建设兵团,除了三分之一的人在搞城市建设,比如南京建设兵团的大部,其他三分之二的人几乎都用在修路上,所以本质上就是九个修路大军。
修路本身是好事儿,特别是在财政充裕的情况下,既能够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也能够改善民生,还能够加强国防,算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儿,这在沈世明看来是相当不错的一个政策。
但是,因为修路的时候过于简单直接,只强调简短,路线几乎都是从地图上直接划线,最多考虑到是否要绕山饶水而行。却根本没考虑中间会遇到多少个村落,多少个民居,也没考虑遇到民居的时候要不要绕道,因此修路过程中必然更当地住户产生冲突。
简单说,修路的宗旨就是十六个字:遇山绕路,遇水搭桥,见房拆房,见坟填坟。
虽然也有补偿款,但补偿款的数目是不同的,通常是根据当地的财政能力以及被强拆户的经济情况来进行补助。
而且。很多地方,特别是遇到祖坟的情况,那是给多少钱也不搬的。
本来类似这种事情需要好好的协商解决,问题其实也不算大,可就因为官员负责制以及行政命令限时制的催逼,加上中华帝国新政府官员大都是商人小吏等投机分子,又仗着警察的撑腰,只顾着上司命令,从来不管下面死活。所欲遇到这种事情都是直接动手强拆。
可想而知,这种拆屋填坟的举动,必然会引来淳朴民众的反抗,而一旦发生反抗行为。根据帝国政府的规定,那就是根据事情的性质以及影响不同,把反抗评定为冲突或者造反。
简单说,就是反抗规模小。暴力抗法的村民人数少,抵抗小,那惩罚力度就小。反抗规模大,村民抵抗力度大,那惩罚力度就大。
惩罚力度都是以法律的形势分级,最低一级叫官民冲突,一般是先进行调解,劝说,这个调解期有时间限制,如果调解期间劝说不成功,那就根据情况修改政令或者强制执行,但通常是强制执行,而强制执行的后果,就是把闹事分子抓起来,行政拘留十日到三十日不等。冲突期间,执法者可以使用有限武力,也就是冷兵器,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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