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 包藏祸心的赠与(3/4)
予以证实。”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觉得,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第三人瞒着自己妻子也就是本案的原告,私自将471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女人,违反了该解释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此外。原告与第三人系合法夫妻。对471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的关系,并不是按份共有。按照《华夏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第三人赠与被告471万元,根本没有经过共同共有人陈慧英的同意。当然无效。”
“因此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来看,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和知情权,应该认定为无效。”
“二是第三人赠与被告471万元,违反公序良俗。从本案的调查来看,被告系有夫之妇,在与前夫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就与有妇之夫的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关系后,被告多次唆使第三人与原告离婚,以便他们两人结合组建新家庭,被告属蓄意破坏原告家庭和夫妻感情。”
“而且,被告还在已婚状态下。就收受第三人偷偷转移的款项,其行为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反而是违反公序良俗,属于受人谴责的婚内出轨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认定为通jia。虽然通jia在我国不算犯罪行为,但也是被人唾弃的不道德行为。在通jia过程中,第三人转移财产给情人,理所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所谓的赠与当然无效。”
“三是第三人私自赠与被告471万元,有故意转移财产的恶意。去年3月,第三人与被告保持通jia。两人密谋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再登记结婚。第三人也付诸实施,多次逼迫原告与其离婚。第三人与被告合谋,将第三人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这样在离婚时,原告就分不到财产。只能净身出户。出于这样的目的,第三人实施了所谓的赠与被告471万元。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行为的本质。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原告的利益。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也应认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四是从本案的审理来看,被告本人也心虚,知道自己的行为不道德,法律不会予以支持和保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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