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最好的时代(2/4)
了个好时候,只要有钱妥妥的上等人。
比如说关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雇佣双方如果想要终止合同,必须有恰当理由并由本地司法官审核后通过,而且需要提前半年申请。如果双方违约,都要受到惩罚。
看起来这算不上太好,但是再看看惩罚的内容,那就顿时了然了。雇工如果违约,需判处监禁、鞭打等刑事责任;而雇主如果违约则只需要缴纳三十个银币的罚款,至于是不是违约,其实主要在于司法官怎么认为,所以要罚三十个银币其实只需要花五个银币就行,关系要是很硬都不用花。
往大了说,同样的错一等人犯了是民事责任,二等人犯了是刑事责任。既然没有族群的区别可以扣,那就人为靠财产规定出来,这是最简单也最有效的办法。
这是一条极好的法律,可以保证原始积累的顺利进行,极大地维护了作坊主和土地拥有者的利益。可见通过法律的议事会脑袋很清醒明白谁才是此时的统治阶层,这是一个非常有希望的族群。
当然,这条法律从诞生之初还是经过几次修订的,也是有一些人文关怀在其中的:比如严禁用棉花、破布、作坊产品作为工资,而是需要以现金支付。据说这条修正案通过后,雇工们买了许多鞭炮大肆庆祝。
在这之前,很多作坊矿主冶铁之类的行业都是用产品作为一部分工资的,尤其是麻布、冶铁、毛纺等行业尤为严重,这也算是一项进步。
至于此外的一些修订,则是土地派和手工作坊派的斗争。
在最早的时候,法令规定在粮食、棉花等收获的时节,司法官和治安官有权利强制作坊内的雇工或是小手工业者参与收获;但是随着作坊的不断扩大,作坊主和手工业主的实力不断增强、煤铁产业的增加、农用器具的发展,这条法律还是修订了。
司法官和治安官不再有权强制作坊雇工和小手工业者在收获时节强制参加农业劳作了,这是手工业作坊主的一次胜利,也是人口经历过战乱后大规模增长的侧证——虽然劳动力仍旧部分稀缺,但两种需求者已经不再是不能妥协的了。
这种斗争并不能影响整部法律的基础,按照这个基础,陈健算是妥妥的统治阶层了。
该法案规定,凡是拥有土地一百亩、拥有房产、或是拥有手工作坊、拥有银币一百五十个以上的人,即可雇佣其余人或是学徒。
凡是完成了开蒙教育、十三岁以上、家中田产不足、非在学校读书的年轻人如果不做学徒,则被视为到处游荡,自有济贫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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